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全县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贯彻执行县委、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全县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四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协会的全部收入、物资和财产只用于实现本协会的目标。
第五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对乡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基层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依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参与其活动,积极实施工作计划。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依靠全县各族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维护全县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与密切同群众的联系,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广大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的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
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第九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一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协会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进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我县公民遵守本协会章程,拥护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的、可申请加入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由会员介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单位,承认会章,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自愿缴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参与协会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和权利。
条十七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会员身份和地协会中的职务谋取私利,收受贿赂。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由其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和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退会。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党务理事会根据各乡村协会的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由乡村协会自下而上逐级推举协商生产。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的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全县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财务预算、决算;
(四)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的理事所在乡村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议事条件和代表性,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秘书长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财务预算、决算;
(三)听取和研究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及重要建议;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三届,其余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整理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可决定重大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合同、文本、文件;
(四)协调其它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履行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的工作;
(二)制定工作预案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三)督促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业务培训。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三十二条 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协会对下级协会进行指导,下级协会接受上级指导,承担上级协会安排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以乡村为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可建立自己的协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县、乡、村计生协会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城镇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政村、居委会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协会事理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要以群众会员为主。
每届任期3年,根据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第四十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并聘任秘书长,由会长或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少生,带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科技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还要宣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科学知识、妇幼保健知识,宣传致富信息;
(三)积极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倾听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和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第四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收入用于协会建设及发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人口福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并尊重资助者的要求,管理、使用有关资金、设备和实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清水河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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